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麒区环罚字〔2018〕10号
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双友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80432275k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麻黄刘家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鸿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麒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只对180㎡烧结生产线(3#)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了验收,其余项目均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就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6日以《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区环处告〔2018〕11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6月7日向我局书面提出了要求听证的申请报告(曲钢双友请〔2018〕14号),同时2018年6月8日你公司向我单位提出了关于减免处罚的申请,并于2018年6月19日向我局书面提出了关于撤回听证要求的报告(曲钢双友报〔2018〕14号),2018年6月30日经我局案审会讨论,陈述申辩有理,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28-365.com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