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麒区环罚字〔2018〕9号
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双友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80432275k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麻黄刘家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鸿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麒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钢渣堆场未采取“三防”措施,导致钢渣淋溶液大量屯集于钢渣堆场东北的土坑(无“三防”措施),并沿旁边的人工开挖形成的沟道(无“三防”措施)向下流淌,从厂区空地流入抽水泵房下方的排水口外排。该行为属于利用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4日以《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区环处告〔2018〕10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6月5日你公司向我单位提出了关于减免处罚的申请,同时2018年6月7日向我局书面提出了要求听证的申请报告(曲钢双友请〔2018〕14号),并于2018年6月19日向我局书面提出了关于撤回听证要求的报告(曲钢双友报〔2018〕14号),2018年6月30日经我局案审会讨论,陈述申辩有理,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28-365.com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