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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环罚字[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环保局监察大队

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环罚字[2018]20

曲靖市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5577555664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镇太平村委会雾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军

我局于2018 7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洒水抑尘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7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沾环罚告字〔201820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贰万元整。

2、完善物料堆场、料仓、工业广场、道路的防扬尘措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沾益支行  户名: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49801040012868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7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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