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环罚字[2018]20号
曲靖市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5577555664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镇太平村委会雾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军
我局于2018 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洒水抑尘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沾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贰万元整。
2、完善物料堆场、料仓、工业广场、道路的防扬尘措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沾益支行 户名: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4980104001286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