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远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530321351821492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月娥
公民身份号码:532228196609251943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东光片区廖家田
你公司 “非法排污”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冲洗罐车和废水收集池内的污染物(废水和固废(废混凝土))排入到黄疙拉水库(坝塘)内,该公司企业环境信息未公开,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你公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以马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告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5月14日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公司态度是端正配合的,反思是深刻的,整改是积极到位的,恳请环保部门免予处罚,但给予责令整改陈述意见”。2018年6月21日经局案审领导小组研究,考虑到该公司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1、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在90日内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风险评估工作;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罚款叁万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罚款壹万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罚款壹万元,共计罚款伍万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在90日内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风险评估工作;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罚款叁万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罚款壹万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罚款壹万元,共计罚款伍万元整。
你公司完成整治整改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在90日内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风险评估工作和处人民币罚款伍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28-365.com或者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3日
(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