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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经开区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开环罚字[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来源:经开区环保局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开环罚字[2018]4号

曲靖港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0557791022n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开发区翠峰西路(西苑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东方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产生的废油渗漏到厂区外的路面上。

以上事实,有照片、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 月2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开环行罚告[2018]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2018年6 月2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曲靖港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翠峰西路支行

  名: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号:53030212016000000518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828-365.com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6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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