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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18]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8日  来源:监察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18〕9号

云南龙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p1aa0n

地址:曲靖市翠峰西路曲靖开发区新兴产业示范园科技孵化基地第19号(a5)房屋

法定代表人:金小弟

我局于2018年6月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参数,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28-365.com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现场巡查工作专题报告(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报[2018]年q3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处告〔2018〕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处告〔2018〕1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18]21号)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参数,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工控机监测参数必须与曲靖市环保局备案参数保持一致,并设置二级门禁,由专人负责运维和保密,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二、罚款1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 533601060018800003640  (828-365.com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99  收入项目名称:其他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28-365.com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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