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师环责改字〔2018〕18号
师宗大同盛宏面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571885949j
注册地址:师宗县丹凤镇大同村
法定代表人:王本祥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厂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镇大同村建设的面粉加工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2份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污水外排;2、待水污染防治设施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828-365.com或者师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7月17日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师环责改字〔2018〕18号) |
受送达人 名称或姓名 |
师宗大同盛宏面粉厂 |
送 达 地 点 |
厂办公室 |
送 达 方 式 |
现场送达 |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 (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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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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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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