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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环罚字〔2018〕1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7日  来源:曲靖市沾益区环保局监察大队

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环罚字〔201819

曲靖市沾益区荣兴机焦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09794442g

地址:沾益区花山街道大东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路永琼

我局于20187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堆煤场未采取有效覆盖。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71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沾环罚告字〔201819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沾益支行  户名: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49801040012868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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