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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区环罚字[2018]17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7日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麒区环罚字〔201817

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4393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金尚俊园a幢3502

法定代表人:缪志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麒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 20186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麒麟区三宝街道兴龙村委会川龙村的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拌合厂沥青拌合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8 76日以《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麒区环处告〔 201813号)已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28-365.com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2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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