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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区环罚字[2018]15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7日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麒区环罚字〔201815

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窑湾荣欣岩砖厂: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l6124015-8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市麒麟区越州镇潦浒居委会大窑湾村

法定代表人:吴德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麒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于 20186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砖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砖渣随意露天堆存于厂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18年6月30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环处告〔 2018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28-365.com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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