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麒区环罚字〔2018〕11号
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8043094x4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
法定代表人:阳家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麒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 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18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环处告〔 2018〕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18年6月11日提出的《云南曲靖钢铁集团越钢钢铁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减少行政处罚并适当延长整改时间的请示》(公司字[2018]27号)申请,经我局案件审查委会讨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前改正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户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帐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28-365.com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