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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麒区环罚字[2018]12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7日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麒区环罚字〔201812

 

曲靖众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kr0cg0d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老吴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阮锦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麒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 2018年6月1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50000吨精密铸件生产线应配套建设的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落砂机活性炭吸附装置、浇注工序袋式除尘器、中频炉袋式除尘器、生活污水处理站、固废堆场、危废暂存间等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18年6月30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麒环处告〔 2018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18831日期前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验收。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名: 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28-365.com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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