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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区环罚字[2018]1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3日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麒区环罚字〔201818

 

云南贵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龙霄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0695672355g

地址:曲靖市翠峰路中段5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麒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 20187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位于曲靖市麒麟区经五路金科溪谷花园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夜间进行场地土方挖掘和运输作业。

以上事实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曲靖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76日以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麒区环处告〔 2018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曲靖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号: 24041101040000231000000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28-365.com或者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环境保护局

2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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