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18〕7号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68547
地址:云南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建兴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5.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6. 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28-365.com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面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处告〔2018〕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8年6月24出具情况说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处告〔2018〕8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18]16号)、《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改正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行为,对一般固废堆场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对危险废物渣库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
2.改正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水淬渣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堆存,不得混堆,限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改正;
3.改正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立即将丢弃在雨水沟、绿化带的废渣和运输过程中抛撒的废渣进行清理并规范处置;
4.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违法行为,对一般固废堆场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5.改正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的违法行为,立即拆除(封堵)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的活动闸门排口;
6.改正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开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曲环罚字[2016]9号)信息。
二、罚款53万元。其中:
1.对固废堆场未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行为,罚款10万元;
2.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罚款10万元;
3.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为,罚款10万元;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罚款10万元;
5.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罚款10万元;
6.对不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为,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名: 曲靖市财政局
账号:533601060018800003640 (828-365.com单位代码: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 收入项目名称:其他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28-365.com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