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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办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组交办投诉举报案件办结情况通报(二十五)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7日  来源: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组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工作,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交办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转由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63071日、74日、75,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组向我市转办第、第二十七批、第三十批、第三十一批次8件举报案件,已办结8件(其中3举报内容相同)。现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案件投诉人反映:宣威市田坝镇土木竹兴村一组,云南东源集团下属的田坝煤矿,抽风井的抽风机噪声非常大,对周边村民造成很大影响,曾向镇政府、宣威市政府反映过,没有达到解决,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举报人反映“宣威市田坝镇土木竹兴村一组,云南东源集团下属的田坝煤矿,抽风井的抽风机噪声非常大,对周边村民造成很大影响”的问题。

举报人所反映的“土木竹兴村一组”应为“田坝镇土木村委会一组”(俗称“竹新村”)。该村村民共98户,341人,属竹新自然村。经调查核实距离该自然村最近的田坝煤矿抽风口为二号井高峰井第四抽风口,直线距离约为800米。

云南省田坝煤矿二号井位于宣威市田坝镇,隶属于云南煤化工集团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是田坝煤矿下属的一对生产矿井,始建于198310月,1990924日建成移交生产,设计工业储量9376.5万吨,可采储量7063.3万吨,设计年生产能力60万吨,服务年限90年,2006年复核定生产能力为33万吨/年。煤矿采矿证于2018428日到期后,矿井处于停产状态,井下仅保留通风和排水工作。距离田坝镇土木村委会一组最近的田坝煤矿二号井高峰井第四抽风口于20049月底掘进,200610月建成投用。安装对旋式轴流通风机2台。田坝镇土木村委会一组距离声源800米。根据国家标准,该村声源噪声应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201872日,宣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噪声源和距离该噪声源200米处田坝镇土木村委会二组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声源噪声为79.3分贝,距离声源200米处噪声为54.5分贝,该村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国家标准。举报情况不属实。

(二) 关于举报人反映“曾向镇政府、宣威市政府反映过,没有达到解决,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的问题。

经核实,宣威市人民政府、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自20135月以来,没有接到过田坝镇土木村一、二组村民反映关于田坝煤矿二号井高峰井第四抽风口处噪声的污染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调查情况,要求宣威市田坝镇党委、政府,宣威市田坝煤矿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田坝煤矿各矿井的属地监督管理,做好生产设备的管理维护,依法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宣威市田坝镇党委、政府,宣威市田坝煤矿。该件属立行立改类型,整改时限为201875日。

下一步,宣威市人民政府将举一反三,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加强对全市煤矿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投诉人反映:曲靖市经开区胜峰路逸墅花园二期,小区离胜峰路只有几米,每天晚上10点以后,大货车就在这条路上进出,噪音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休息曾向当地交警部门反映,说需要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任何回音,希望督察组帮协调解决。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曲靖市经开区胜峰路逸墅花园二期,小区离胜峰路只有几米,每天晚上10点以后,大货车就在这条路上进出,噪音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休息的问题

经核查,逸墅花园二区位于曲靖中心城区胜峰路北侧,项目住宅建筑退让距离、与车行道的距离符合《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并经市规划局审核验收。根据《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曲靖市中心城区九类车辆入城通行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曲公交传〔20183号)货运车辆因生产、生活、施工等需要入城的,经办理通行证后,按指定路线、时间方可通行。其中,对执行抢险救灾、电力施工、供水保障、通讯保障等车辆,允许全天候通行;对园林绿化等需要通行的货运车辆,高峰期(上午7:009:0011:3012:30,下午14:0015:0017:0019:00)禁止通行,其余时段允许通行的规定。胜峰路是麒麟区由南到西通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必经城市道路,22:00—7:00允许货车通行

(二)关于曾向当地交警部门反映,说需要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任何回音的问题

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和区环境保护局核实,未收到过胜峰路逸墅花园二期段大货车通行噪音扰民的投诉。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二、下步工作

此案件属立行立改类型,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副局长、麒麟交警大队大队长。下步将严格按照《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曲靖市中心城区九类车辆入城通行证办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抓好胜峰路货运车辆管控,严查无通行证通行的车辆。

 

【案件投诉人反映:曲靖市麒麟区古城社区西村居民小组,有45家烧烤店,晚上要营业到凌晨45点,噪音扰民。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举报地点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古城社区西村居民小组(省煤建公司居民小组),该处共7家烧烤店其中,后北巷有5家烧烤店聚朋友老店烧烤营业中、古城夜猫子宣威栗碳烧烤未营业、古城味道栗碳烧烤营业中、牛牛特色烧烤营业中、友益家烧烤营业中;古城巷有2家烧烤店古城老店烧烤营业中、古城海鲜烧烤未营业7家烧烤店仅有聚朋友老店烧烤存在经营至凌晨4时的现象,该烧烤店经营规模较大生意较好,有在烧烤店后院空地摆放烧烤桌经营的情况,夜间顾客用餐有大声喧哗现象,存在噪音扰民的现象。投诉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01871日,组织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宁街道等有关单位聚朋友老店烧烤进行查处,对店主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严禁其在店外经营。201873聚朋友老店烧烤已将院内经营设施全部清理,该片区7家烧烤店均在醒目位置张贴了“请勿大声喧哗等提示标语,引导市民文明消费。该投诉举报案件已立行立改,现已办结。

 

【案件投诉人反映:宣威市虹桥街道月牙村附近,畜牧科贸屠宰厂,晚上屠宰时噪音很大,严重扰民,烧锅炉时灰尘大,并且有红黑色的污水从厂区里流出,流到村边的小沟里,有很浓的臭味,存在污染环境。

【案件投诉人反映:宣威市红桥街道办月牙村,有一家宣威市畜牧科贸有限公司(屠宰场),周围都是居民住户(离居民住户只有几米),杀猪废水直排下水道,每天凌晨23点钟猪的吼叫声、猪圈内排放的恶臭味,长期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曾向当地环保等很多部门反映都没达到解决,村民强烈要求该公司重新选点搬迁。

【案件投诉人反映: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月牙村畜牧科贸有限公司(生猪屠宰),紧挨村民住房,产生的噪音、恶臭扰民严重,血红色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燃煤锅炉排放黑烟,污染环境。希望关停或者搬迁。

以上3件举报件举报内容相同。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被举报的宣威市畜牧科贸有限公司位于宣威市虹桥街道办事处月牙居委会,2000年开始征地建设,于2003年建成投产,于2016年开始改扩建,改扩建后设计生产能力为生猪屠宰4800/年,肉制品加工360/年,项目占地面积8500平方,厂房内设有待宰间、屠宰间、冷库、综合库房、肉食加工间、办公室洗手台及相关配套设施,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现场勘察时正常生产。

证照情况。宣威市畜牧科贸有限公司1万吨/年肉联加工建设项目于20161110日通过宣环函〔201615号文获得环评批复,于2017930日通过宣环审〔201795号文获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御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宣威市畜牧科贸有限公司建有污水处理站一座,用于处理屠宰废水、加工废水,屠宰废水和加工废水经隔油、气浮、生化、消毒等工艺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生活污水排水沟渠,锅炉燃料采用天然气,建有屠宰噪声治理设备。

、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举报人反映“宣威市虹桥街道月牙村畜牧科贸屠宰厂,该厂距离居民较近,凌晨屠宰作业噪声扰民,烧锅炉时灰尘大”的问题。

经核实,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位于宣威市虹桥街道办事处月牙社区宣威火腿交易中心,公司大门位于原326国道西侧,对面就是村民居住地点,距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大门直线距离约20米。宣天路安置小区沿现在的g326建成,有村民10余户60多人。

该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建有屠宰噪声治理设备,但由于电击后肉质不佳,市场不认可,影响销售,屠宰噪声治理设备于201845日停用,改为直接屠宰。2018627日凌晨230分至凌晨430分,通过对该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共布设了三个监测点,分别是1#(污水收集池外道路上)、2#(屠宰区对面道路上)、3#(原办公区对面道路上),监测结果显示三个监测点均达到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夜间:50dba)的标准,符合该厂厂界国家标准。由于公司锅炉燃料已改为天然气,不存在燃煤排放的黑色烟气。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二)关于举报人反映“生产废水恶臭,直接排放到小沟(下水道)” 的问题。

经核实,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站一座,屠宰废水和加工废水经隔油、气浮、生化、消毒等处理工艺后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生活污水排水沟渠。该公司门口有一座废弃的沉淀池,用于沉淀屠宰废水,按照环评要求已废弃,废弃的沉淀池内含有以前屠宰废水形成的沉淀物,该公司没有对其沉淀物进行清掏,雨天雨水进入废弃沉淀池后导致外溢。现场检查时,有污水从沉淀池墙边渗出流入安置小区过道,有明显的腥臭味。

2018626日,月牙社区牵头挖掉公司原污水处理系统三级沉淀池并换填新土、用混泥土封堵填埋了公司原污水处理系统位于厂门口的出水口。此后,污水由新系统排污管道往东偏南方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三) 关于举报人反映“向当地环保等很多部门反映都没达到解决”的问题。

经核实,2018625日,该厂周边群众约二十人到宣威市环保局上访,625日,接到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d530000201806250024号举报件。宣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d530000201807010024号举报件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办发〔201871号),根据群众反映问题及举报件办理要求立即组织宣威市环保局、卫计局、虹桥街道办事处、月牙村居委会、虹桥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前往举报地点进行实地调查,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宣威市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畜牧科贸有限公司加强屠宰噪声的管理,尽快制定屠宰噪声治理设备的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屠宰噪声扰民;责令公司对废弃的沉淀池进行拆除,彻底清除沉淀池内原有的屠宰废水沉淀物,防止污水渗出对外环境造成污染;责令公司对现在使用的排水管道进行自检自查,做好防漏、防渗处理;责令公司完善雨污分流系统,确保屠宰废水及场区地面冲洗水不混入雨水管网,屠宰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和肉制品加工一级标准后再外排。

此后,该厂周边群众两次上访,重复举报该厂污染问题,并要求该厂搬迁,宣威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接待,并就来访群众反映的诉求依法进行了逐项解答。

综上所述,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四)关于群众来访反映“生活用水受到污染”的问题。

经核实,涉事区域内的人员生活饮用水均为分散式供水。生活用水水源为浅层地下水,特点是水体极易被工厂排放的污水、农田残留的农药、生活污水、人畜粪便等污染。

宣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威市卫生检验中心)对该公司及周边居民的用水采集样本4个,检验结果均超标 。水样监测结果分别是:

1.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末梢水超标2项:菌落总数的标准限值为100cfu/ml,检测值为980cfu/ml;挥发酚(以苯酚计)的标准限值为0.002mg/l,检测值为0.0023mg/l

2.村民徐某家井水超标6项:总大肠菌群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检测值为49mpn/100ml;菌落总数的标准限值为100cfu/ml,检测值为290cfu/ml;臭和味的标准限值为无异臭、异味,检测值为有刺鼻的腥臭味;锰的标准限值为0.1 mg/l,检测值为0.141mg/l;氨氮的标准限值为0.5 mg/l,检测值为0.536mg/l;挥发酚(以苯酚计)的标准限值为0.002mg/l,检测值为0.0039mg/l

3.村民吕某友家井水超标5项:总大肠菌群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检测值为13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检测值为8mpn/100ml;菌落总数的标准限值为100cfu/ml,检测值为1400cfu/ml;臭和味的标准限值为无异臭、异味,检测值为有轻微的腥味;挥发酚(以苯酚计)的标准限值为0.002mg/l,检测值为0.0029mg/l

4.村民吕某恒家井水超标5项:总大肠菌群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检测值为8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检测值为8mpn/100ml;菌落总数的标准限值为100cfu/ml,检测值为700cfu/ml;臭和味的标准限值为无异臭、异味,检测值为有轻微的腥味;挥发酚(以苯酚计)的标准限值为0.002mg/l,检测值为0.0037mg/l

 根据检测结果,该涉事区域(即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周边)的浅层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为v类,v指标为臭和味。该类地下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调查未发现异常传染病疫情动态、未发现该厂周边居民疾病谱及其他健康相关信息异常情况,未发现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周边村民健康状况异常。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五)关于群众要求该厂停产或搬迁的要求。

该公司相关证照、手续齐全,生产经营合法,关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宣威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场检查已依法处理,并责令整改,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畜牧科贸有限公司废弃沉淀池渗出污水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人民币。

宣威市人民政府要求宣威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时完成整改并依法经营;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虹桥街道办事处针对该厂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妥善解决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问题;要求宣威市虹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对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周边居民因环境纠纷引发上访做好维稳工作。责任单位:宣威市虹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该件属长期整改类型,整改时限为20191231日。

下一步,宣威市人民政府将举一反三,督促各项整改方案的落实,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件投诉人反映:沾益区炎方乡炎方村,有一家采砂厂,老板是村支书董金成,开采砂石,破坏山林上百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请督察组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沾益区炎方乡炎方村只有采砂场一家,为沾益县炎方乡三坝田砂场,位于沾益区炎方乡炎方村大凹子山与炎方乡炎方村委会三坝田村小组交界处,属私营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杨50%;合伙人,严和董各占25%;严现任沾益区炎方乡炎方村委会治保主任;董,现任沾益区人大代表、炎方乡炎方村党总支书记)

二、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该砂场于2010726日经沾益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沾益县炎方乡三坝田砂场,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0353平方公里(52.95亩),有期自2010726日至20151125日,矿权到期后,办理了采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延长至2020525日。该砂场还持有《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525日,面积52.92亩)《关于沾益县炎方乡三坝田砂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书的批复》(沾水务〔201614号)、《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沾环许准(验)〔201636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530日)。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调查,炎方乡三坝田采砂场共计占用林地26.98亩,其中恢复造林19.35亩,正在使用林地7.63亩。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针沾益县炎方乡三坝田砂场占用林地的行为,2014415日,沾益县林业局对其占用373平方米林地采砂进行了处罚,罚款3730元,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树木200株;2017321日,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对其占用林地4600平方米采砂,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46000元,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201874日,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以沾森公(刑)立字〔201820号立案侦查,将依法迅速做出处理。

举报件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针对以上举报属实的部分,由沾益区林业局、曲靖市国土资源局沾益分局负责,因涉嫌刑事犯罪,案情较为复杂需进行长期整改

沾益区人民政府责令沾益区林业局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责令沾益区炎方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强化源头管理,履行好矿产、森林资源保护责任责令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合理开采,履行好生态保护职责。

 

【案件投诉人反映:宣威市羊场镇沙背冲村的羊场煤矿矸石列入省级滑坡点,却被村长和胡干培私自卖掉。举报这两人:1.开挖山林修路无人管。2.私自买卖矸石,作假同意书。3.村里的桥和路面被他们的大车压坏。4.整条羊场小河一下雨全黑。5.严查参与此次买卖的公职人员。6.矸石在的地方离住户只有十多米很可能会坍塌。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宣威市羊场镇沙背冲村的羊场煤矿矸石列入省级滑坡点,却被村长和胡干培私自卖掉”、“私自买卖矸石,作假同意书”、“矸石在的地方离住户只有十多米很可能会坍塌。”的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涉及宣威市羊场镇沙背冲村的煤矿矸石场共涉及4个矸石堆场,分别为:杨家井矸石堆场,曲古都矿井矸石堆场,沙背冲矿井矸石堆场,电厂矸石堆场电厂、洗煤厂合用一座矸石山堆场4个矸石堆中电厂矸石山距离沙背冲村最近,距离约 20米,涉及住户120户、360人。该堆场属羊场煤矿洗煤厂和坑口电厂合用,下层为煤矸石,上层为电厂锅炉渣,由于存在滑坡现象,2008年宣威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对该堆场进行治理整改,羊场煤矿对该堆场采取分台阶治理方式,用电厂锅炉灰覆盖后在上面植树,现场查看时不存在开挖情况,部分植被长势良好,据羊场煤矿党委副书记张介绍锅炉灰有凝固作用,对堆场有防流失作用。由于近年煤价上涨,矸石利用价值高,村民断断续续对该堆场进行私自开挖,导致已治理堆场的植被破坏,矸石大面积裸露。现场核查时,大部分排矸场顶部灰渣已凝结,且被杂草覆盖。从被采挖部分看,排矸场内部矸石不稳固,存在安全风险。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5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宣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威市国土资源局已电话通知并函告羊场煤矿进行整改,并将进行跟踪检查。

2008年,因村民私自取矸石,洗煤厂排矸场在雨季出现过松动下滑迹象。羊场煤矿采取分台堆放,表层堆放电厂灰渣,在灰渣上植树的方式进行了一定治理。之后未发现有松动迹象。201813日,沙背冲村民胡某等人与羊场镇大松树村委会沙背冲村民小组签订协议,经沙背冲村民小组同意,未经羊场煤矿同意,以排除隐患为名,于20183月初开始在洗煤厂排矸场顶部取矸,运往矸石砖厂销售,每吨支付沙背冲村民小组费用5元。20185月,羊场煤矿巡查人员发现排矸场有人取用矸石,原有植被被破坏,矸石场堆积平衡关系被打破。528日,羊场煤矿请求羊场镇人民政府协助处理村民私自取矸的行为。羊场镇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并进行制止。

宣威市羊场镇大松树村委会沙背村村民胡等人采挖羊场煤矿电厂煤矸石堆场煤矸石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煤矸石属于煤矿采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属于矿产资源,部分砖厂可以利用煤矸石加工烧制矸石砖。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村民采挖煤矸石的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不构成犯罪,且煤矸石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产资源。村民在采挖煤矸石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里,煤矸石的权属所有人和管理主体羊场煤矿没有对采挖运输活动进行制止和阻止, 2018529日前煤矿从来没有向相关部门报警和反映过。之后羊场煤矿反映村民采挖煤矸石属于私自采挖未经矿方允许,但村民说采挖之前向矿方部分领导协商过并征得同意,村民采挖煤矸石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二)关于举报人反应“开挖山林修路无人管”的问题。

经核实,羊场镇大松树村委会沙背冲村村民胡某等人在电厂矸石山拉矸石后,于20183月将进入电厂矸石山的老路扩宽,并将电厂矸石山脚的泥土铲了堆到大路南侧。胡某等人扩路和铲土范围权属为羊场煤矿,地类为耕地,在林地范围内。据羊场镇林业站反映,该站从未接到过关于在羊场煤矿矸石山范围内开挖山林修路一事的举报、报案相关信息。举报情况不属实。

(三)关于举报人反应“村里的桥和路面被他们的大车压坏”的问题。

经核实,所反映的桥梁在路线k0+150米处(路线名称为沙背冲公房至老屋基,路线编码:vh15530381,全长1.085公里)。该桥梁跨径只有1.7米,按照跨径标准划分非桥梁,属石箱涵一座。该石箱涵由羊场煤矿始建于70年代末期,后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逐年加宽路面盖浇混凝土修补出1.2米,现公路路面宽4.6米,属库外公路。宣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人员到涵洞内部进行勘察。经查勘,该涵洞整体完好,涵洞内部两侧墙身完好,无坍塌、外蹦等现象,涵洞顶公路行车位置无断裂、沉陷等现象,涵洞底送水完好,无冲刷、露底现象,涵洞内流水正常通畅、无堆积物,涵洞进水口、出水口、八字墙无任何损坏,无交通安全隐患。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四)关于举报人反应“整条羊场小河一下雨全黑”的问题。

经核实,电厂矸石山旁的沙背冲自然村周边无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沙背冲矿井矸石堆场距沙背冲小水沟(季节性冲沟)堆场下侧有一条泥土路,泥土路下有4台耕地(约20米左右),耕地下有一条乡村公路(出行兼排水)与村庄相邻,堆场与沙背冲小水沟之间生态自然修复较好,排水正常,检查时未发现水体异常。举报情况不属实。  

(五)关于举报人反应“严查参与此次买卖的公职人员”的问题。

宣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威市监察委根据举报人的反映,自收到举报件转办之日起,通过调查,该村村民小组长张参与了采挖煤矸石的活动,但不属于公职人员,也未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参与买卖的行为。举报情况不属实。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求羊场煤矿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科学、合理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要求羊场煤矿在依法取矸过程中,制定专门的取矸作业方案,采取分台、由上至下、从顶部开始剥离的方式,逐步降低排矸场高度。同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取矸作业安全。

(二)要求羊场煤矿对矸石场加强监测,加大巡查检查频次,积极与羊场镇人民政府及沙背冲村民小组进行协商,合理解决村民的安全诉求及私自取矸对排矸场的影响。

(三)要求羊场煤矿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煤矸石堆场的监管,防止村民私挖矸石。

(四)要求羊场煤矿配合安监局、国土局,尽快组织安全、地质灾害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羊场煤矿电厂矸石山对大松树沙背冲村的安全威胁。

(五)要求羊场煤矿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矸石处置综合利用方案,变废为宝,对各个堆场进行生态恢复。

(六)要求羊场镇交管所督促当地村委会清除涵洞出水口右侧垃圾,并加强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禁止向涵洞进出水口和水沟内投放垃圾、废弃物等。在该涵洞行车前后方向增设公路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按农村公路养护小修要求对涵洞、路面进行养护作业。

责任单位:羊场镇党委、政府、宣威羊场煤矿,该件属长期整改类型,整改时限20191231

下一步,宣威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羊场镇羊场煤矿矸石堆场实际情况,要求相关部门、羊场镇和羊场煤矿共同加强对羊场煤矿矸石堆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存在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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