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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办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组交办投诉举报案件办结情况通报(十七)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9日  来源: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组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工作,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交办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转由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6月22日和6月25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组向我市转办11件举报案件,已办结11件(其中案件六和案件七分别有三件举报件的举报内容相同)。现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案件投诉人反映:麒麟区珠街乡青龙村委员会旁边的上村(班庄)在五台山(驿音)背后有6家不知名的采石场,不知有没有相关的开采手续,但采石场直接影响了青龙村委员会中村和下村的村民饮用水,同时造成下村的山体滑坡,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麒麟区珠街乡青龙村委员会旁边的上村(班庄)在五台山(驿音)背后有6家不知名的采石场,不知有没有相关的开采手续的问题

经核实,麒麟区珠街乡青龙村委会上村、中村、下村共有6家采石场,开采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青龙村委会青龙泉石场,该石场位于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上村小丫巴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5620205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3172021316日,已办理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已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永久性占用2.456公顷),已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曲靖市麒麟区珠街青龙金脑子永业采石场,该石场位于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上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12520205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123020201229,已办理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无验收手续已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永久性占用4.8916公顷),已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3曲靖市麒麟区珠街嘉天石材有限公司,该石场位于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下村小石岩,停产。该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12320211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6192018618日,未办理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昌源采石场,该石场位于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上村,停产。该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32420183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5292020528日,已办理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2013年办理期限为24个月的临时使用林地手续(4.3013公顷),恢复期12个月已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5曲靖市青龙尖脑子石业有限公司,该石场位于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上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1111202111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123020201229办理了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已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永久性占用7.6485公顷,2018年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2.997公顷)已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已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6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中村石场,该石场位于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中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71420187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6152021614日,已办理了环境保护影响评审批手续,无验收手续2014年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1.9898公顷),2018年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2.3013公顷),已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关于采石场直接影响了青龙村委员会中村和下村的村民饮用水的问题

经核实,中村农村饮用水源点距离曲靖市麒麟区珠街青龙中村石场直线距离约1.81公里,距离麒麟区珠街嘉天石材有限公司采石场约1.83公里。下村农村饮水水源点距离曲靖市麒麟区珠街青龙中村石场直线距离约2.93公里,距离麒麟区珠街嘉天石材有限公司采石场700余米。麒麟区珠街嘉天石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顺风时有撒落在下村水源点蓄水池水面的情况

3.关于造成下村的山体滑坡,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的问题

经云南省地质勘察总公司地质专家现场核实并出具调查情况表明位于珠街街道青龙村委会下村曲靖市麒麟区珠街嘉天石材有限公司开采面未发现滑坡迹象。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018623日以来,麒麟区组织珠街街道办事处、区水务局、麒麟国土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进行了现场核查,对曲靖市麒麟区珠街嘉天石材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要求疏通排洪沟渠,封堵进场道路。目前进场道路已封堵,排洪沟渠已疏通。2018625日,区疾控中心青龙村委会中村和下村饮用水水源点采集了水样,预计近期出具水质检验报告。

(三)下步工作

该投诉举报件属长期整改类型,责任单位为麒麟区珠街道办事处,麒麟区环境保护局,麒麟区水务局麒麟国土分局麒麟区林业局麒麟区安监局。将按照“一矿一策”进行整改。

    1.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青龙村委会青龙泉石场

    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问题,由区水务局限2018831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后方可生产;由珠街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水务所为责任部门,一日一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非法生产的及时制止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停产整顿期间再生产。

    2.曲靖市麒麟区珠街青龙金脑子永业采石场

    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问题,由区水务局限2018831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后方可生产;无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问题,由区环境保护局督促于2018831日前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直至手续完善方可生产;由珠街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林业站为责任部门,一日一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非法生产的及时制止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停产整顿期间再生产。

    3.曲靖市麒麟区珠街嘉天石材有限公司

    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问题,已下发停工通知书,由麒麟区森林公安分局于2018831日前立案查处,使用林地手续完善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水土保持手续的问题,由区水务局限2018930日前补办水土保持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期间,停止生产,对渣土场落实挡土墙及增设排水沟治理措施。逾期仍不治理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嘉天石材有限公司承担;未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问题,由区环境保护局要求于2018930日前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如经评估仍无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区安全监管局加强对企业停产期间的监管,待企业通过非煤矿山转型升级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落实除尘降尘措施后方可复产;由珠街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安监站为责任部门,一日一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非法生产的及时制止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停产整顿期间再生产。

   4.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昌源采石场

    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问题,麒麟区国土分局已对企业下发《责令停止采矿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办理延期采矿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到期的问题,由区林业局责令于2018930日前达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达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麒麟区森林公安分局进行查处;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问题,由区水务局限2018831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后方可生产;由区安全监管局加强对企业停产期间的监管;由珠街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环保所为责任部门,一日一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非法生产的及时制止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停产整顿期间再生产。 

    5.曲靖市青龙尖脑子石业有限公司

    关于破碎系统防尘不到位的问题由区安全监管局督促于2018730日前对破碎系统穿孔作业、运输、装卸,厂区采取喷淋洒水和安装补尘装置等防尘措施,并由区安全监管局现场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由珠街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国土所为责任部门,一日一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非法生产的及时制止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停产整顿期间再生产。 

    6.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中村石场

    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问题,由区水务局2018831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后方可生产;关于破碎系统防尘不到位的问题由区安全监管局督促于2018730日前落实除尘降尘措施;无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问题,由区环境保护局要求于2018831日前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由珠街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安监站为责任部门,一日一巡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非法生产的及时制止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停产整顿期间再生产;麒麟国土分局、区林业局强化日常监管。

 

【案件投诉人反映:曲靖市宣威市西泽乡石城村委会魏家窝棚村,该村旁仅有的一家中小型采石场,紧挨河道,因该采石场离村子较近,爆破对村民住房产生安全影响(有村民住房开裂的情况),作业产生的粉尘污染环境,对村民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影响庄稼生长。以上情况曾向西泽乡政府反映,未解决,希望该石场能够离村子远一些,尽量减少对村民生活、庄稼生长的影响,请督察组帮助解决。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举报人反应“曲靖市宣威市西泽乡石城村委会魏家窝棚村,该村旁仅有的一家中小型采石场,紧挨河道,因该采石场离村子较近”的情况基本属实。

经核实,宣威市西泽乡魏家窝棚村附近现仅有一座非煤矿山:宣威市西泽乡利民采石厂,该采石厂位于宣威市西泽乡西泽村委会大茂谷村,该厂列为宣威市2017年改造升级非煤矿山,因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同时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延期换证手续。20171012日以来,因证件过期,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该厂矿区边缘至宣威市魏家窝棚村的直线距离在310米左右,紧挨河道,与举报人举报的有关条件高度吻合,为举报人举报矿山。

该厂于20175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现已自行落实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备案,紧邻西泽河,西泽河于20174月按10年一遇设计标准开展中小河流治理,现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采石厂堆料场沿河长120米在本次河道治理范围内,满足设计防洪标准;破碎系统距西泽河左岸河堤20.644米,进厂区跨河桥面板高于上下游堤顶高程,跨河道工作桥满足行洪要求。

该厂《采矿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71012日到期,西泽乡安监站已于当日向该采石厂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采石厂立即停止生产,办理《采矿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按林业、国土、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待解决相关问题,报整改隐患,经宣威市安监局批准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18313日,安监局组织人员到该采石厂进行督察检查,发现该采石厂存在疑似生产行为,再次对该采石厂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采石厂停止生产。之后,该采石厂因难以办理扩界和延期手续,一直未提出复产申请,停产至今,属停产矿山。

现场核查时,该厂生产用电已被截断,未发现生产痕迹。采石厂料场已用防尘网遮盖,现场仅存余料约300方。采石厂投资人在石厂料场边缘建设了一个临时拌合站,拌合站偶尔会运行,进行拌合作业。

2.关于举报人反应“爆破对村民住房产生安全影响(有村民住房开裂的情况)”的情况部分属实。

经核实,宣威市西泽乡利民采石厂与宣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12月签订了委托爆破协议合同期限为201711日至20181231日。该合同已在宣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备案,在该采石厂证件有效期范围内实施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2018624日,宣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西泽派出所民警通过对宣威市西泽乡利民采石厂生产区、工棚、职工宿舍、办公室等进行检查,未发现非法实施爆破作业的迹象。最近实施爆破作业是2017928日,爆破时间在该采石厂证件有效期范围内,属于依法实施爆破。

现场检查时发现,窝棚村少数房屋有地板、挡墙、围墙开裂现象,但是否属于采石厂爆破对该村村民住房产生影响宣威市房管所无法判定。建议当事双方聘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其房屋进行鉴定,明确是否属采石厂原因对村民住房产生安全影响。

3.关于举报人反应“作业产生的粉尘污染环境,对村民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影响庄稼生长”的情况不属实。

经核实,该厂在生产工段的一破、二破及装卸砂石料时喷水作业,采用专用洒水车对厂区道路、场地进行洒水,对沙堆进行遮盖等防尘措施。该厂已于2017年投入资金,在边坡、废土场种草、栽竹子、栽树等2000余株,逐渐恢复植被,采区范围内有2600立方米的公分石、1600立方米的石粉沙,公分石和石粉石堆放在西泽中河旁,堆存的余料基本完全用彩条布和遮阳网覆盖,仅有一小部分未覆盖,矿区边缘至宣威市魏家窝棚村的直线距离在310米左右,该村有53户村民,该厂周围有16亩土地被采石场租用,用于植树,由于停产时间较长,粉尘污染不明显。

该厂南面北面都是农用地,石厂南边的近千亩土地和北边约30亩地都被石厂流转使用,南边流转的土地种作物;石厂北面大约70亩左右,由南向北依次是石厂农户种植的农作物,再向北是魏家窝棚自然村,村子向北又是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石厂北边30米以内的玉米植株上有少量的粉尘(200米内的土地都属于石厂流转),30米以外基本看不到粉尘。石厂南边所核查点位的作物或果树都看不到粉尘(土地属于石厂流转),加之该厂于201710月份停产,目前又是雨季,在连续的雨水冲洗的情况下,采石厂的粉尘对农户庄稼的生长不构成影响。

4.关于举报人反应“以上情况曾向西泽乡政府反映,未解决,希望该石场能够离村子远一些,尽量减少对村民生活、庄稼生长的影响”的情况部分属实。

经核实,20171027日,西泽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安全、林业、水务、环保、村管、文化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全乡5个采石采砂厂生产情况,对利民采石厂提出要求:一是停产整顿二是企业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三是结合西泽旅游小镇开发,环境保护要求,要求重新选址建设四是对现有采区进行环境整治,恢复植被五是西泽乡人民政府成立了非煤矿山停产监管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西泽乡非煤矿山停产事宜,并已通知电力部门对西泽乡境内的非煤矿山采取停止生产用电措施。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宣威市已明确责任单位为西泽乡党委、西泽乡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抓紧对矿山的植被恢复治理。整改时限为2019年12月31日。

 

【案件投诉人反映:马龙区鸡头村街道办廖盛交界线,有一家马龙磷化有限公司,经常排放超标的黄磷烟,曾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每次都要求该公司整改,但就是整改不到位,环保部门一走,他们又开始排放,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件中的马龙磷化有限公司实为云南马龙云华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华磷化)云华磷化位于马龙城区北面的鸡头村街道办事处的廖家田村和盛家田村的交界处,距离城市建成区约1.7公里,距离北面廖家田新农村约500米,距离廖家田老村约800米,距离西面盛家田村约800米。200411月经曲靖市经贸委备案技改扩建7500/年工业黄磷项目,200411取得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0710月经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竣工环保验收。

云华磷化年产7500吨黄磷生产线一条,包括原料烘干、电炉制磷、黄磷尾气锅炉、黄磷精制、泥磷回收处置工段,现场调查期间,除泥磷回收处置工段未运行外,其它工段生产运行正常。

1.关于“马龙磷化有限公司,经常排放超标的黄磷烟”的问题

经调查,云华磷化生产中主要在电炉制磷工段除渣时产生水蒸气,原料烘干、蒸汽锅炉、泥磷回收处置工段产生废气,电炉尾气经原料烘干、蒸汽锅炉、泥磷回收处置使用后,剩余尾气采取燃烧排空。

根据2018625日至27日监测结果显示:云华磷化锅炉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976mg/m3(标准限值50mg/m3),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424mg/m3(标准限值200mg/m3),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20.6mg/m3(标准限值20mg/m3),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原料烘干工段废气中的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20.6mg/m3(标准限值200mg/m3),未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两处无组织监控点的颗粒物、五氧化二磷、硫化氢、氟化物均达相应标准。两个敏感居民点的pm10、五氧化二磷、硫化氢、氟化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关于“曾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每次都要求该公司整改,但就是整改不到位,环保部门一走,他们又开始排放”的问题

曲靖市马龙区环境保护局(原马龙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52日和618日接到举报,反映曲靖市马龙县鸡头村街道办廖盛交界处马龙云南马龙磷化有限公司每天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影响了三交界处的村民情况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委托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对云华磷化无组织监控点布设了六个监测点,对pm10、五氧化二磷、二氧化硫、氟化氢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六个监测点中的1#、2#点位无组织氟化氢浓度为28µg/m3(标准20µg/m3)超标。依据超标情况,20177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治,并罚款10万元。通过整改申请复产后,于2017925日委托云南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再次布设4个无组织监控点监测,报告4个监测点的氟化物均达标。反映情况属实。

3.关于“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的问题

通过近几年鸡头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体检数据分析,云华磷化所在区域,居民身体健康目前暂未发现疾病异常波动情况。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1.对燃气锅炉废气超标排放和物料(磷矿粉、焦粉)未采取防扬尘、防流失措施违法行为已立案,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鸡头村街道办事处;整改时间:2018710日前)

2.依法对云华磷化进行责令停产整治,直至整改完成。(长期整改,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鸡头村街道办事处;整改时间:2018930日前)

下步工作

马龙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强化企业环境管理,做好面源污染防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案件投诉人反映:陆良县小百户镇兴仁办事处宏盈黄磷厂,该厂生产污水排入厂旁边的名为马路田沟的河里,投诉人称污水通过河道渗入地下,对当地地下水造成污染。同时,该厂排放的呛鼻子的废气污染环境,导致周边松树死亡,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陆良县小百户镇兴仁办事处宏盈黄磷厂,该厂生产污水排入厂旁边的名为马路田沟的河里的问题。

经调查,该厂有两个排污口,一是生活区的生活污水及雨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直径为80厘米的水泥管排入厂旁边的马路田沟。二是生产区厂区雨水,因雨污分流不完善,厂区存在黄磷及磷渣抛撒现象,将含有黄磷的雨污水排入厂旁边的马路田沟中。陆良县环境监测站对生产厂区雨水排口(马路田沟)及附近农户的机井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马路田沟的总磷含量为447mg/l,超标。附近农户的机井水中未检出总磷。

2.关于黄磷厂污水通过河道渗入地下,对当地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问题。

查,该厂的黄磷生产污水全部封闭循环使用,没有外排。

3.关于该厂排放的呛鼻子的废气污染环境,导致周边松树死亡的问题。

经调查,该厂排放的少许呛鼻废气主要是泥磷回收及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味。经实地走访察看,厂区内的松树长势正常,没有死亡现象工厂西北方400米左右及更远的地方发现有云南松死亡现象,其他树种长势正常,经林业部门调查,云南松的死亡原因112棵是病虫害所致155棵是其他原因。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1.陆良县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厂雨污水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10万元。

2.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完善生产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雨污水不外排。责任单位小百户镇人民政府、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整改时限2018731。目前,该企业已上报了整治方案。

下步工作

加大对该企业的监测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

 

【案件投诉人反映:宣威市宝山镇包村村委会富煜煤砖厂,该厂与村民住户仅一墙之隔,生产产生的灰尘、噪音严重扰民,该情况向宣威市环保局反映,回复为该厂证照齐全,让反映人到镇政府解决。前段时间(不确定具体时间),该砖厂将废土随意堆放在村道路上,堵塞道路,因建厂剪断村民电线,多次协商未恢复供电。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举报人反应“宣威市宝山镇包村村委会富煜煤砖厂,该厂与村民住户仅一墙之隔,生产产生的灰尘、噪音严重扰民”的情况部分属实。

1)宣威市富煜煤矸石砖厂位于宣威市宝山镇包村村委会。年产4000万片煤矸石砖技改项目于20122月开工建设,建有一条隧道窑矸石砖生产线,配套建设生产生活用房一层5间。厂区围墙紧邻住户厕所,距最近住户约8米。现场检查时隧道窑正常运行,破碎工段已停运15天。

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现场检查时,隧道窑烟气经过重力除尘和双碱脱硫塔处理后排放,脱硫塔建有一个45立方米循环水池,脱硫塔水循环使用,无外排。破碎和筛分工段配有一台布袋除尘器于615日至今检修停运。破碎机、筛分机、砖坯工段等噪音设备均置于彩钢瓦大棚厂房内。建有一个约48立方米的雨水收集池,生活污水回用做农家肥。因烟气输送管道老旧,有接缝生锈,导致有少量漏气现象。生产原料及生产废料露天堆放在原料堆场内,无围挡和遮盖措施。

2.关于举报人反应“该情况向宣威市环保局反映,回复为该厂证照齐全,让反映人到镇政府解决。”的情况基本属实。

经核实,该厂办理有宣威市工信局项目投资备案证,营业执照。项目于20145月获得宣威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于201612月获得宣威市环保局竣工验收批复。该厂手续齐全且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关于举报人反应“前段时间(不确定具体时间),该砖厂将废土随意堆放在村道路上,堵塞道路”的情况不属实。

经核实,宣威市富煜煤矸石厂生产的废弃渣土不存在随意堆放堵路情况,矸石厂生产用地距农村公路10余米,属于红线控制范围外,对道路通行无影响。

4.关于举报人反应“因建厂剪断村民电线,多次协商未恢复供电”的情况部分属实。

1)富煜煤砖厂建厂时剪断举报人的私人所有的供电线情况属实。

2)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剪断电线后几个月,举报人发现该情况后经双方协商就从砖厂接通电线供电,没有因供电问题影响到蒋孝街家的生产生活,而且从砖厂供电后一直没有断过电,至今一直未收取过电费。

3)砖厂建厂时剪断的电线不属于公共电力设施,是举报人的私人财产,在剪断电线前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过,只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部分分歧。举报人发现自己家的电线被剪断时也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和报警。砖厂建厂时剪断电线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事件。

4)举报人及家人常年在外打工,家中无人居住生活。调查组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他本人,并与他进行交流沟通。工作人员告知举报人,对于剪断电线一事,属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举报人认为砖厂方剪断电线,让他自己原来架设的电线及电杆造成一定损失,此事当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查中发现,举报人与砖厂的土地纠纷及权属问题,由他们双方提供相关依据请宝山镇国土资源所帮助解决认定。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宣威市确定了责任单位为宝山镇党委、人民政府,整改时限为20191231日。

1.要求宝山镇富煜煤矸石砖厂物料堆场未密闭和建设围挡,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6万元人民币。责令企业尽快建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烟气跑冒滴漏现象等存在的环境问题于2018830日前完成整改,届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确保达标排放。

2.该厂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烟尘和噪声达标排放,但由于与最近一户居民仅相隔8米,距离太近,噪音、粉尘等存在一定影响,宣威市富煜煤矸石砖厂曾与最近的住户多次协商搬迁,因赔偿问题协商失败,要求宝山镇人民政府帮助协调搬迁事宜

 

【案件三件举报1、投诉人反映:曲靖万佳煤焦有限公司一是因产能不合格,产业结构不合理,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耗能大,环保安全不达标,污染严重,属淘汰落后拆除企业,早应给予关停拆除,但该企业联合曲靖市沾益区工信委假材料,欺骗省、市两级工信委继续违法生产;二是该企业离居民较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空气、水质、噪音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健康。

2、投诉人反映:曲靖万佳焦煤有限公司属因淘汰企业,应关停拆除,但该企业联合曲靖市沾益区工信委制作假材料,无视国家政策继续违法生产。该焦化厂距离居民较近,无有效控制污染设施,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3、投诉人反映:曲靖万佳焦煤有限公司属因淘汰企业,应关停拆除,但该企业联合曲靖市沾益区工信委制作假材料,无视国家政策继续违法生产。该焦化厂距离居民较近,无有效控制污染设施,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举报件后,沾益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分别于2018623日,625日,626日到该企业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因产能不合格,产业结构不合理,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大,环保安全不达标,污染严重,属淘汰落后拆除企业的问题。

经现场调查核实,受举报的单位曲靖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200410月,完成了年产15万吨焦化项目的建设,并配套建设了煤焦油、粗苯等化工产品回收系统。该项目工程通过了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消防验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该公司焦化生产线产能为15万吨/年,炭化室高度不足3.8米,属淘汰类落后产能。

2.关于早应给以关停拆除,但该企业联合曲靖市沾益区工信委制造假材料,欺骗省、市两级工信委继续违法生产的问题。

2016年8月,中央环保督查督查云南期间,万佳公司被举报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后,认定为落后产能,沾益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企业实施淘汰工作,由区工信局研究制定相关淘汰方案并抓好落实,修改完善方案的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215日出台了《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明确“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曲靖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此文件,到区工信局反映,因其在淘汰过程中存在需安置大量职工及化解债务等较大困难,请求区政府按照《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精神,将其在2018年进行淘汰。鉴于此情况,沾益区政府于2017629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精神,将曲靖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焦化生产线列入淘汰计划,于2018年底前完成淘汰工作。

3.关于该企业离居民较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空气、水质、噪音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健康的问题。

经查:1该公司在烟气除尘方面。按原设计曾建有消烟除尘车,由于多年运行及环保排放标准的提高,企业于20146月对消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设装煤、推焦二合一地面除尘站,201412月正式投运。20151025日,沾益区保局监测站对二合一地面除尘站烟气排放状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排放要求。2公司在生产工艺方面。在装煤机推入炉过程中,在炉门未关闭前,存在无组织排放烟尘现象。另外,由于生产线发生电路故障、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存在偶尔无组织排放黑烟现象。3该公司在熄焦作业方面。将产生的生活废水和蒸氨废水用于循环熄焦,蒸氨废水中含有部分氨水,高温加热转化为氨气,并与其它物质随即产生化学反应,导致熄焦水蒸气中异味加剧,影响周围村民的生活。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反映曲靖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部分属实。曲靖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焦化生产线产能15万吨,炭化室高度不足3.8米,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属淘汰类落后产能。在工作组调查过程中,企业已法人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从即日起停止进料生产,仅做安全和环保设施维护。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精神,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企业15万吨/年焦化生产线实施关停拆除工作,并已制定《关于关停拆除曲靖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焦化生产线的实施方案》,下步将按照方案稳步推进关停拆除有关工作。曲靖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于20186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120万元。

(三)下步工作

沾益区已确定责任单位沾益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和环境保护局;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承担关停拆除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关停拆除工作,确保安全、环保、稳定。二是在企业关停拆除后,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该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三是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问题进行查处。

 

【案件三件举报1、投诉人反映:曲靖市沾益区花山镇玖田焦化厂,生产过程中对周边的影响很大(在田地里干活也能闻到臭味),同时没有相关手续(安全、环保),希望督察组能够重视该问题。

2、投诉人反映:曲靖市沾益区镇玖田有限公司(煤焦企业)无土地、环保、安全手续,因市场好转,无视国家政策继续在违法生产,且该企业厂区离居民比较近,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空气、水质、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健康,恳请关停该企业。(反映人同时寄来内容完全相同的6封匿名信)

3、投诉人反映:曲靖市沾益区镇玖田有限公司无土地、环保、安全手续,违法生产,污染严重,且该公司离居民区比较近,无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举报件后,沾益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分别2018619日,626日到该企业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花山镇玖田焦化厂离居民区较近,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空气、水质、噪声污染的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受举报的单位沾益县玖田有限制责任公司,于19956月注册成立,属于焦化生产企业,该企业地处沾益工业园区花山片区,具体地点位于花山街道遵化铺新发村小海子,企业周边最近的村庄距离该企业3公里。检查时该企业正在对相关设施进行后续建设,利用煤气对焦炉生产线进行烘炉作业,企业没有组织原煤备料,尚未进行生产。检查时企业不存在空气、水质、噪声对周边影响的问题。

2.关于花山镇玖田焦化厂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该企业报批的《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951日,得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项目建设环评许可。该企业于20108月开始建设,20146月初步建设完成主体工程,由于近年来受市场影响,后续建设没有继续推进,企业在20184月进一步筹措资金,继续进行相关项目建设,目前在建污水处理池、地面除尘站、烟气脱硫装置、应急事故池等相关环保设施设备。由于该企业建设时间跨度较长,5年内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如期建成,2018年企业的续建工作已按要求向云南省环保厅申请备案。

3.关于花山镇玖田焦化厂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情况20073月起,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陆续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即6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建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改造。在达到规定的基本条件后,按照管理权限,先后报请曲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获得通过,取得相应行政许可。2012528日,企业向曲靖市安监局提交《60万吨/年焦化生产线项目试生产方案》,曲靖市安监局审查后批复同意该项目试生产,时间至201361日有效,后又延期至2014831日。市安监局要求企业在试生产结束前,应及时向曲靖市安监局申请此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试生产期间,沾益县安监局于201386日,组织专家及安全监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指出了相关隐患,沾益县安监局下达整改指令书。但企业因资金以及相关建设不到位等多种原因,未能再次取得市安监局的试生产延期许可,也未能如期向曲靖市安监局提出此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沾益县安监局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待完善相关工作,具备相应条件后,方可恢复。

4.关于花山镇玖田焦化厂土地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该公司年产60万吨焦化项目在建设之初,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报批用地手续,经对其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后,于2012年沾益区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批准后,该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又因年产60万吨焦化项目又不符合产业政策而不能报批用地手续。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企业正在对相关设施进行后续建设,利用煤气对焦炉生产线进行烘炉作业,企业没有组织原煤备料,尚未进行生产,企业目前不存在空气、水质、噪声对周边产生影响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

沾益区已确定责任单位沾益区环境保护局一是进一步加强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完善污染治理实施建设。二是在企业投产后,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企业环保设施设备能够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三是若监察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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