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第四方巡查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全过程监管,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全面、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办厅字〔2017〕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一)强化市环境保护局内部责任分工
监测科: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国家、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牵头承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四方巡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任务;指导企业认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验收备案、验收公示及设备参数备案等工作;监督企业及运维单位及时、按期完成巡查通报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对辖区运维单位的监管并组织对其进行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另行下发);配合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超标、异常数据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情况的核实、查处。
总量科:负责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减排工作要求。
污防科:负责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制定、核定、年度更新、上报工作,及时提供新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名单;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内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求。
环评科:负责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要求。
规财科:负责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经费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超标、异常数据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情况的核实并依法查处;督促检查市及市以上环评审批项目、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环境监测站:根据行政处罚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工作。
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及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2平台”)值守、日常升级和维护;做好“2平台”自动监测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的联网和传输;负责“2平台”企业停产、停排、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标记处理;负责“2平台”异常数据、缺失数据的复核、补传、人工修约,异常数据、缺失数据的凭证处理;负责对超标数据、异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通报监测科及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排污单位要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换、比对监测及运维经费;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负责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或按环保“三同时”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减排管理工作的规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规定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自主验收、验收公示及设备参数备案工作;按规定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与维护;监督、配合第三方运维单位、第四方巡查单位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确保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按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的规定,按时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或其它原因停运、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向市、县环保部门报告,按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运维单位主体责任:运维单位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运维合同,负责易损件及耗材的维修和更换,并对仪器的稳定运行、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数据传输有效率负责,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和运维合同规定的监测指标、频次和数据上报率等指标开展运维工作。一是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校验和校准、设备巡查和保养、运行信息上报、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二是落实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要做到日检查、周维护、月保养、季比对、年大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落实应急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应在8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特殊情况不能超过24小时。并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四是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按市环境保护局巡查通报中需整改的问题,配合企业按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五是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废气、废水自动监测现场端数采仪要至少保存一周的已上传实时数据,两个月十分钟均值,一年的小时均值、日均值;六是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县环保部门报送运维报告(运维报告格式见附件1)、自查比对结果、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报告(相关申请表见附件2)及记录表及企业偷排、超排等违法情况。
(三)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对本辖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一是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更换、拆除报告制度;二是要督促本辖区无自运维能力的企业开展第三方委托运维工作;三是要督促企业按第四方现场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积极整改。整改结束后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巡查问题整改回函》(详见附件3或登录828-365.com网站下载)并报经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第四方巡查机构现场检查确认是否合格。对整改合格的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统一收集后按巡查通报中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四是将本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纳入环保设施日常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保持查处不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日常现场检查频次,实施严管重罚。五是实时关注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同时对上级交办、反馈的本辖区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超标、异常要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快速反馈上报;六是要落实本辖区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内部科室分工协作机制,建立监管、处置、处理、反馈流程,严格责任,强化考核;七是加大本辖区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实施监督;八是参与、配合省、市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环境信用考评、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评估。
二、科学建设,验收备案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及国家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辖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认真筛选、排查,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度计划,或按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安装工作。
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合理设备选型,认真组织安装建设。
市、县环保部门指导并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省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的相关规范、规定及“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自主验收验收报告提纲(试行)”(详见附件4)、“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流程(试行)”(详见附件5)、“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自主验收完成后后续工作清单”(详见附件6)要求认真编制验收报告,组成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安装单位、联网单位、比对监测单位、第四方现场巡查单位的代表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及时完成自主验收、验收公示、设备参数备案(备案登记表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等工作。
三、注重运维,稳定运行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是要强化对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第三方运维单位加强运维能力建设及日常运维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运维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并督促第三方运维单位按时向市县环保部门上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自运维的由企业上报),并通过市环境保护局“智慧环保—环境监测管理系统”上传季度(每季度头月10日前)、半年度(7月10日前)、年度运维报告(次年1月10日前),并及时报送(上传)自动监控设施标样和实际样品的每一次自查比对结果,核心部件更换报告及记录表;二是督促辖区运维工作开展不规范的运维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会同企业共同制定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三是及时梳理本辖区无运维能力又未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运维的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开展第三方委托运维,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年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进行考核。对第三方运维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市环境保护局将采取“媒体公开、退出市场和移送公安”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加强巡查,严格监管
市环境保护局已连续2年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四方巡查工作,实施季度巡查、季度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积极主动加强同巡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动态及存在问题。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对验收材料及设备参数报市县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同时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起,结合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按时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工作。
巡查单位要对设备故障频繁、运行不稳定、监控设施久拖不验、数据长期超标、数据异常及失真等排污单位加大巡查频次,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向市县环保部门提交专题巡查报告(或快报)。通过县级环保部门同巡查单位的密切配合,达到发现问题及时准确,解决问题措施得力、解决方法行之有效,监管规范查无漏洞。
五、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一)建立完善超标、异常数据的快速反应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安排专人负责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的值守和数据分析。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落实专人持续关注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的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对国家、省、市反馈的超标企业要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分析原因、制定整改和下步预防措施。确认超标的,要依法查处;发现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要及时警示企业并调查核实,对连续超标的要立案查处。
(二)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和及时反馈制度
实施超标等违法案件查处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对国家、省、市反馈的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有关情况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持续整改、查处情况在下月10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直至问题销号;对国家、省拟向社会公布的超标企业名单要按国家、省要求迅速核实,及时上报。
实施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在每季头月10日前将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包括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本季度监管情况,上级交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季度的监管安排等。
(三)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强化运维单位的考核管理,对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运维工作,在运维过程中弄虚作假,运维工作长期不规范、整改不力等严重影响运维质量的,市环境保护局将进行通报、约谈。
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市环境保护局对运维单位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并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运维单位信息进行公示。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运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运维活动中存在不规范运维行为的,市环境保护局将运维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运维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在运维活动中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关于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连续2次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约谈的;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环境保护局将运维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触犯刑法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的运维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在本辖区从事运维活动。各排污单位购买运维服务时,应当在市环境保护局公示的运维单位名单中选择,并优先选择信用好的运维单位,不得购买列入“黑名单”的运维单位的服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任务落实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率、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查处率纳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考核评价体系,对应依法履行而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规定严肃问责。
六、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的规定,落实逐月、逐季检查责任,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四方现场巡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巡查通报及当地实际,实施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相互结合的制度。对监测数据频繁超标、更改设备运行参数、伪造监测数据及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久拖不验、不按时登记备案等典型等违法行为及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巡查通报、专报或快报中提及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同时,记入企业环保诚信档案。逾期未依法查处的,市环境保护局将直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报告格式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相关表格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巡查问题整改回函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自主验收报告提纲(试行)
5.曲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流程(试行)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自主验收完成后后续工作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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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365.com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