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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靖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6日  来源:环评科

曲环通〔201854

关于印发《曲靖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曲靖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1月实施以来,为规范管理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820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将《曲靖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828-365.com

2018511

828-365.com办公室           2018511日印


附件:

 

曲靖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91日起施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专家库由828-365.com设立和管理,由曲靖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设立程序 专家库的产生,由曲靖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向相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环评机构等)或个人征集专家人选。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在828-365.com网站上公布。由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经遴选后,提交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建立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内部组织 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专家库按专业及行业领域进行分组,包括:社会区域、采掘、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农林水利、轻工纺织化纤、建材火电、交通运输、输变电和广电通讯、核工业、地下水、生态及土壤。属行业专家的同时注明其行业领域。

第六条 入选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其他具有5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经验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现场考察和承担评估工作。

第七条 信息更新 评估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市环境保护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八条 考核培训 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进行考核和定期培训。

第九条 专家抽取 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选址、布局、性质和环境影响要素等,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环评技术评估的专家;对特殊行业及领域需要临时邀请的专家,可以从专家库外邀请。

第十条 专家责任 专家参加技术评估时应做到: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与建设单位或者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根据分工与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积极与其他专家合作,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并争取通过沟通与交流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技术评估快速、有序的进行。

(四)参加评估的专家应协助进行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以及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五)技术评估会议原则上不接受专家函审意见。参加技术评估会议的专家应按时到会,如因事不能参加需提前告知评估中心,以便调整专家。

(六)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不得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

(七)不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作出与技术评估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

第十一条 奖惩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828-365.com予以警告,被予以二次警告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估职责的。

(二)参加技术评估(审查)的专家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估职责的。

(三)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估工作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828-365.com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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