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说 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全国人大自2015年起密集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关注和支持。一直以来,曲靖市委、市政府高举绿色发发展大旗,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依然较大。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是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环境保护部门构建群防群控全民参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等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省内外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制度,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出台了奖励办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监督,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全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污染环境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曲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曲靖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环境信访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三、起草过程
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安排,828-365.com于2016年7月着手《办法》起草工作,经过认真调研、借鉴、总结省内外做法基础上,结合曲靖实际,于2016年9月完成初稿起草工作,两次征求了市、县财政部门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一次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多次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修改,于2016年11月完成起草工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1800多字。
第1至3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第4至7条,主要明确了举报范围、方式、内容,规定了查处方式;第8至12条,主要规定了奖励内容、额度、不予奖励的情况及兑现形式、经费来源;第13至15条,主要规定信息公开监督、责任追究要求;第16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奖励范围的问题
《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且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部门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此《办法》。
(二)关于奖励额度的问题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奖励额度。在各地实践中,一般按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设一定上限(如昆明市2010年出台的奖励办法规定:按照罚款额的50%—8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也有不设上限的(如广东省惠州市2014年修改后的奖励办法规定:相应对举报人按照举报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设上限)。结合曲靖实际,曲靖设定的奖励额度属中偏下。对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的,一般按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警告处罚的,给予300元奖励;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拆除、吊销许可证等较重行政处理决定的,给予1000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再奖励举报人10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再奖励2000元;对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再奖励3000元。以上奖励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关于资金来源的问题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奖励资金的具体设定方式。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在各地实践中,有专门设立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也有从财政部门返还环保部门罚没收入中列支的。有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的,也有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的。《办法》征求意见时,市财政局建议资金从罚没收入返还经费中列支。同时,按“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奖励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