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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4日  来源:局办公室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3.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发放;

4.负责审批市级权限范围内辐射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5.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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