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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科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4日  来源:局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2.拟订全市生态创建工作计划和有关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对生态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各县(市、区)、乡(镇)、村开展生态创建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4.提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
5.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6.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拟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7.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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